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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容易出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1-11-19 17:04:47

① 房产抵押贷款的一些问题

房产抵押贷款的问题,那么你可以去银行咨询一下,基本就是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然后办理商业贷款银行审核通过的话就能放款了。

② 房产抵押贷款必须搞懂的七个问题

泰安房产网讯:在决定做房产抵押贷款之前,您得先好好了解与房产抵押贷款相关的七个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能让你在办理各项手续时有条不紊,并且不容易被各类人员忽悠。

一、借款人在抵押房屋时是否属于多次抵押。

此问题根本不必担心,携带房屋手续到当地房产局提档即可,房产局档案一目了然,目前中国很多地方连二次抵押都不能进他项,谈何多次抵押。(注:如果民间借贷从业者不知道提档是怎么回事,你就别在这行混了。另外说明一点,针对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顺位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理论来讲,房产是可以无限次进押的,但是很多城市的房屋管理条例是不允许的。这是目前行政层面与司法层面的矛盾,此处不多做讨论。)

二、借款人的房产是否属于唯一住房?是否小于70平方米?审核过程中有没有提供真实的二居证明?发生逾期房产能不能执行(变现)?(此处不讨论房产价值问题)

提供二居证明的本来目的是防止在借款发生逾期时,避免唯一住房无法强制执行,但是我在这里可以郑重的告诉大家,做民间借贷的,一旦发生逾期,需要收回借款时,第一原则就是避免诉讼,不用法院执行,下面我会叙述这个是怎么实现的。

目前民间借贷在办理抵押时,实际上基本是六个合同或手续,实际存在的是六项司法权利(四项独立权利+两个从属权利),即:1、债权,2、抵押权(债权的从属权),3、物权代位,4、期限物权、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6、定金担保权(期限物权的从属权),这些可以完全避免第二项中所叙述的所有问题。

1、债权:借贷合同。

2、抵押权:抵押合同及手续,债权的从属权(他项权利证,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只能做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少数地区不限制)。

3、物权代位:不可撤消的房屋全权委托公证(此项为重中之重)

提醒:受托人不要做成债权人(抵押权人)自己,要做成债权人(抵押权人)信赖的第三人(非直系亲属,目的是防止房屋变现困难(万一房子不好卖),这时受托人可以把房屋直接过户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说的更直白一些就是到时放的款收不回来,房子又卖不出去时,大不了自己还能剩套房子,日后再变现,也不至于把自己玩死。而且在过户给自己时完全可以玩低评高贷或低签高收,还能套出来更多的钱,这里不做详细解释。

重点:此委托公证效力极其强大,受托人可以在不通知原房屋产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过户给除受托人自己及受托人直系亲属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抵押权人、然后直接收房子,此时房子已过户更名,与原产权人完全脱离,收房子行使的是物权,并非抵押权,物权属形成权,并非请求权,与房产是不是唯一住房无关,与所抵押的房产所抵押的房产户口里有没有未成年儿童和老人无关。更重要的是,此时收房子根本就不是债权人(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而是第三受让人在行使物权,即使是房屋过户给了债权人(抵押权人),收房子的行为也是在行使物权,与债权和抵押权完全无关,本人在线下实际操作中,市内各区的开锁公司都是与我们长期合作的,遇到收房子不配合的,直接带着开锁的去换锁芯,直接清人,原房屋产权人报案都没用(只要不伤人就没事儿),派出所出警后,警方只对房产证说话,线下这样做了近十一年,从未出过问题(一定要在过户后,新的房产证下来了再收,加急办理大概是7至15天,加急费420元左右,另注:过户后房产档案立即变更)。

这里多说几句,在网上看到过不少文章,说什么房屋旦有老人,儿童,是唯一住房的不能收,讲什么人道主义之类的,我可以毫不忌讳的告诉大家,这些全是扯淡,民间借贷的生存之首就是兹不带兵悲不借款,我们不去评论这样做的好与坏,想要在民间借贷的圈子里活下去,必须有这样的狼性,本身在民间借贷的世界里,生存就意味着残忍,拿出自己的狼性,才能做放贷人。

针对不可撤消的房屋全权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权利概述:受托人代替原房屋产权人,办理该房屋一切事宜,与房屋原产权人亲自办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代理原房屋产权人签约、解押、办理买卖手续过户更名、代缴一切税费、代收房款、代收房款后代替原房屋产权人清偿不超过代收价款金额的在此房屋上附有一切抵押权的债务,并免除受托人一切责任。(非亲属交易时房款会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三至七个工作日会直接打到受托人和他项权利人(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各地在操作手法上会有些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套路差不多。

如果在抵押期间,此房屋产生另外的查封,此时有两种玩法:第一,直接找到提起诉讼保全的人,和他沟通,提起诉讼保全的人一定会明白,房屋强制执行变现基本都得两年的时间,房子值多少钱谁都知道个大概,和他明说,房子我们能直接卖,变现以后我们把我产的债权金额扣下,剩下的购买你的债权,也就是债权转让,这种玩法比较变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就看你怎么玩了。

4、期限物权:房屋买卖公证

如果在抵押期间,此房屋产生另外的查封,另一种玩法就是提起诉讼,但是这有一个重点,几乎网络上没有公开这件事,就是债权人起诉时,不会用借贷抵押合同起诉,而是用买卖公证起诉,因为这样执行起来比较快,基本五六个月房子就能搞到手,然后再想办法变现。

另外一个优胜就是,在房子不好变现,做为最后一道防线,上面提到的受托人将房屋过户给抵押权人时,防止原房屋产权人以流质担保契约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就物权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时,流质担保契约属无效合同。

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线下从业近10年,从来没用上过,只是设计的一道防线而已)。

6、定金担保权(期限物权的从属权):把借款的金额在公证书中,做成买房的定金。(提示:定金非订金)

(注:以上手续全做完一共不到900元钱,不含逾期房屋过户费用及过户后的新房产证加急费。)

三、借款人如果已婚是否双方都到场(房产局、公证处)签字?

进押之前,携带借款人(房屋产权人)户口本,到当地片区派出所查户籍档案,所有信息一目了然,有配偶或共有人的,必须一同前往公证处和房产局办手续,如果借款人(房屋产权人)是单身,必须开单身证明。

如果借款人不是单身、或房屋非单独所有、或婚前自有财产但未做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独有财产但未做婚后财产公证、离婚后财产未做分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财产分割细则、已经终审判决生效但未执行的除外),以上所列举的任何情况之一或多种情况并存的情况下,双方必须本人到场签字。

四、所抵押的房产户口里有没有未成年儿童和老人。

做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后无需担心,参考问题二第3项的解释。

五、关于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抵押问题。

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住房,房产局根本就不受理抵押登记,有些地区对于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住房连提档都不可以,谈何抵押?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借款人把此类房产的房产证等手续押给出借人,签了抵押协议,此抵押权是否生效?如果出借人借他钱了,那可真是千古奇闻,身为民间借贷的从业人员,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就不动产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其唯一司法生效要件你不知道吗?如果你告诉我不知道,我奉劝您一句,不要踏入民间借贷行业半步。

六、房子说收就收?到底是谁在收?

上面已经说过,是新的房屋产权人(受让人、包括原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行使对该房屋的物权,物权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

线下民间借贷的“行规”是放贷人帮着收,这都不算事儿。

七、关于抵押的房产是否在抵押之前已经租赁给了别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规定,房屋出租需到当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进档案),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 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需警惕的六大问题

房屋抵押贷款登记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需要,那么在进行房屋抵押时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办理流程呢,需要警惕哪些问题呢?

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

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

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

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房屋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如是在正规民间借贷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而非银行,在借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谨慎审查出借款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尽量选择合法登记、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

二、坚决拒绝签署内容空白或不完整的文件,在签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时仔细审查各条款,切勿草率签字,必须在取得借款后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据》、《收条》等。

三、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各项及总额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就同一笔借款不能重复签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五、保留好相关的收款、还款凭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还款,并保证收款账户户主与出借人一致,同时在汇款时注明归还哪一笔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是多少等细节。

六、还清借款后,必须要求出借人将原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交回借款人或当场销毁,避免出借人再次据此提出主张。

了解了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购房者办理起来也会越来越得心应手。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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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产抵押贷款有哪些缺点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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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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