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资金 » 贷款资金拆借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贷款资金拆借

发布时间: 2021-05-04 22:42:16

㈠ 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金策通金融顾问服务了解到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㈡ 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拆借资金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用来调节临时资金余缺的短期资金。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2)贷款资金拆借扩展阅读: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㈢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不能拆借资金,为什么税法又允许

企业不具备贷款人资格。现在非金融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了,另一家非金融企业购入该债券,两方之间就产生了利息收支,我觉得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资金拆借,其中的利息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金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㈣ #质押,垫资,过桥,拆借之间的区别#

垫资是一种先将自有资金垫付再结算回来的行为。


过桥是针对借款到期无资金归还就找一笔资金来周转,新放贷款再归还。


拆借是借款的一种方式,按天结算。


1、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与抵押相对应。


2、垫资,一般用在工程项目上,一般建筑公司都要垫资。


3、过桥,一般都是转贷资金做的,用于帮助企业归还贷款,一般期限较短、收益也较高。


4、拆借一般用于金融机构间,由于都是短借,因此以天为单位
补充:这四者都属于金融机构用语,但是没有任何关联,也谈不上区别。

(4)贷款资金拆借扩展阅读:

一、从商业银行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对特殊的主体。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过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它们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预上市公司应是其募股方案已获得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即将上市的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是承销商,它与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之间签订承销协议,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过桥贷款的担保方式既可以是信用担保,也可以是质押担保。银行之所以愿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担保,是因为该类券商通常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健康,盈利能力较强,资信水平较高,运作相对规范。当然从维护银行债权利益的角度来看,质押担保的安全性要高于信用担保。

3、过桥贷款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未来募集资金计划的批准为前提。

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的未来募集资金计划尚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则不能申请过桥贷款,因为银行对过桥贷款的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集资金项目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4、过桥贷款是由银行向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属于短期融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过桥贷款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主要用于满足募集资金尚未到位情况下前期所需的资金支出。

二、过桥资金特点:

1、期限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高。

4、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四、垫资的期限:

一般个人的期限都是短期的,最长为1年;采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没有逐月分期还款。

㈤ 贷款中的短期拆借是什么意思

就是短期借贷的意思

㈥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㈦ 什么是资金拆借行为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 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㈧ 资金拆借和资金借贷有何区别

资金拆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属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期限一般较短。
资金借贷是日常我们所提的借入贷出关系

㈨ 什么是资金拆借行为那里需要资金拆借

概述
资金拆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这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编辑本段原则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编辑本段方式

资金拆借最基本的两种形式是同城拆借和异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主持要求交换时,利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头寸信息,为资金有余和短缺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办理资金调剂的活动。同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
2、异地拆借 异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双方开展的资金拆借活动。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二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是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
编辑本段相关问题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偶像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编辑本段我国情况

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传(1996)35号《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这个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强化了利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作用。人民币拆借市场的操作是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在交易中心设有席位,完全通过电脑直接交易。由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全国银行间的拆借业务保持着平衡运行和健康发展。
至于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97)245号文中也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所有的场外拆借行为;同时规定评判公司拆入资金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如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拆借业务,并规定了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的措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控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

㈩ 什么是拆借资金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