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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甘肃资金互助社存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 2021-10-16 05:34:57

㈠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㈡ 国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管理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1)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2)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3)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4)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㈢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从事哪些金融活动及其要求是什么

(1)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3)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4)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5)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㈣ 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设立条件是什么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②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③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④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㈤ 欠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还不了怎么办

贷款的的钱不还的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㈥ 农村资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机构

国务院发文“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经过近两个月的修改,中国政府终于公布了支持民间投资的“新36条”,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意见强调了“非禁准入”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后来所称的“非公经济36条”、或“老36条”,希望能破除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种种门槛。几年过去,虽然民营企业生存空间有所拓展,但羁绊民企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并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见,是对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落实。

意见提出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

此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等。■

㈦ 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8月18日,云南玉溪红塔区小石桥乡的一幢小楼外,鞭炮震耳,人声鼎沸。一块系着大红花的,写有“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悬上墙。此后不少农民频繁进出那小楼。原来,合作社做开了资金借贷买卖,生意异常红火。

但这也让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左右为难。

四个多月后,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出台,该政策允许在农村设立三类新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连名字都一样。我们的合作社正是对这个政策的呼应。”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释他们的“前瞻性”。

尽管如此,银监会的六个试点省份中并不包括云南。而真正令玉溪银监分局担心的是,这一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又异于银监会允许试点的资金互助组织,管理上有颇多不足。

“民办、民管、民受益”

“向社员提供小额资金贷款服务。”合作社的这一主要功能已在当地广为人知。乡里人只要自愿认购几百上千的互助保证金就可入社,签个字就能获得信用贷款,建房的、看病的、买大棚、买农机的,都能借上钱,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贷款做上个体户。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创立时来自于红塔区农经站111.8万元的扶贫金资助,二是少数农民“股东”出资,并公开挂牌继续吸纳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对外挂牌营业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该合作社便入股社员近500人,吸纳股金逾百万元,并因“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规矩而声名鹊起。事实上,该资金互助社公开挂牌本身就颇为轰动。整个玉溪农村都暗自沸腾起来。

一个多月后,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户农民的强烈呼吁下,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开业,省市农经站以及县镇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与民同庆。

五垴山村是远近闻名的特色药膳臭参的原产地,最近又成为本县蔬菜种植基地。该村2190人,耕地2944亩,人均1.3亩,粮经用地比例为35∶65,年种植蔬菜3600多亩。但农民苦于没有形成组织化的生产、销售,仅靠单打独斗,市场风险大,价格效益无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为社员和蔬菜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销,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系列化服务。

不过,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还有一个独特职能在于,可以针对社员生产中资金阶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其实质与上述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无异。

据记者了解,该合作社成立时,有21户农户入股9.9万元。后来“发展”的成员分两种形式:交纳200元会员费即成为一般会员,享受正常的农业生产流程服务;另有资金互助入股社员,需购买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当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额借贷服务,入股社员年底时可按月息2.4‰进行保息分红,而一般会员则享受不了。

记者发现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写有“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还规定,如果合作社年终结余时有收益,则收益的80%将分给21户交纳风险股金的社员,若有亏损则用这21户社员交纳的9.9万元风险股金抵补。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会员费总额2.64万元,吸收股金47.6万元。目前据称效益不错。

示范效应

“这两个资金互助组织的公开‘亮相’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有可能使尚处在半隐蔽状态中的资金互助组织走向前台。”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半隐蔽的资金互助组织多存在于各种民办经济联合体、农民专业协会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中。

一种类似于“财务公司”雏形,在经济联合体内吸纳股金、资金借贷。

一种由农民专业协会中的若干“股东”出资,发起并组建“资金互助协会”,对区域内种植和加工同种农产品的农户和加工企业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如上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另一种则由农经站注入“扶贫济困基金”和农民中的少数“股东”出资,共同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公开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业务,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个典型。

不过,这是一些难以判定性质的组织,虽类似于银监会定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区别。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资金互助组织并未向社员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员说,虽然有省、市、区农经站的支持,但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实质仍是民间借贷组织。“只不过,合作社确实解了当地很多农民的资金难题。”

更让一些人担心的是,目前的资金互助组织多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此类组织多始于1984年,后因承担了乡村部分财政职能和风险渐高,甚至发生挤兑,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其全面清理整顿,一些质量好的基金会被当地农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员被划转至乡村农经站。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金融的组织形式已不存在。

“我们调查发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经办资金互助业务的人员均为农经站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原班人马,而红塔区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创立时就获得了红塔区农经站扶贫基金的资助。可以说,两家合作社的公开挂牌营业均是当地农经站的主导行为。”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说。

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在检查两家合作社规章时发现,合作社基本照搬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操作方式,虽有“章程”却多从网上下载套用,还没有自身成熟的管理体系;虽设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多流于形式,且责、权、利不清晰。

两家资金互助组织的成立均早于银监会允许设立资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贷行为也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范围”的规定。特别是以“资金互助社”名称对外公开挂牌营业,既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也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更没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体资格。

这一切的调查结果都使得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开始担心,由于入社条件低,社员范围有急剧扩大的可能,盲目扩充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借贷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易产生矛盾纠纷,有可能造成地方经济社会不稳定。

然而,监管部门也证实,这类资金互助组织的融资模式非常适合农村、农户及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需求。不仅贷款规模小、频率高、灵活,而且具有时效强、多元化和差异化等特点,办理手续也简便快捷。通过它们融资的人群往往是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群体。

“一定程度上讲,资金互助组织是伴随多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因应农户对资金余缺调剂需求变化的一种自发的新型融资模式,是在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转换为农村的微小资金互助性联合。这种联合不仅调剂了入股社员自身发展的资金余缺,对农村金融长期积蕴的信贷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补偿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农村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势头。”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对广大农民来说,资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单干”的农户有条件“抱团”闯市场。如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引进美国甜脆玉米、改良“铁头”芥蓝,使得本村轮种蔬菜面积多达5000―8000亩,仅此一项即实现销售收入500多万元。此外,合作社还统一供应农户化肥、种籽、农药。

“我们都是为了农民考虑,为了产业化考虑。资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为此服务的。”合作社人士这样认为。

“斟酌再三,我们仍然从法律角度认定这两个组织属于民间非法组织。但是,它们毕竟属于自发状态的新生事物,既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也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法律上能对其性质加以定义,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导,这些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发挥其好的一面。”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正规军”暂时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的出现,与“金融正规军”的暂时缺位不无关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分别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后,虽然农民收入增长加快,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价格上涨也十分明显。总的说来,农民增收仍然困难。

另一方面,玉溪农民对农信社小额贷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他们需要的是更高额度的贷款。2006年底,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700元,最高的乡镇达到4700元,远远高于云南农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额贷款5000、1万的限额,对玉溪的农民来说仍然太少。他们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产业性贷款,而农信社恰恰在这方面无能为力。”当地人对记者表示,农信社之外,农发行只涉及粮油企业,一些国有银行早些年已从县域退出,邮政储蓄则只存不贷。可以说,目前立足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信社,而农信社改革为统一法人社后,乡镇信用社降格为分社,贷款权限上收,在信贷需求旺盛期,受放贷限额、程序环节和资金实力限制,难以兼顾农户产业化的资金需求。而农村地区缺乏担保机构,贷款条件差的现状,也使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更为谨慎。

与农户个体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很难从银行机构得到贷款。据云南省银监局统计,该省2005年末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837个,其中专业经济组织2576个,直接带动农户106万户。但只有少数合作社得到农行或农信社直接的贷款支持,且资金需求满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农信社2004、2005两年间扶持了6个合作社,发放贷款40笔,金额271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每年得到贷款22.5万元。而上述小石桥乡资金互助社挂牌仅半年便能吸收农户自有资金近百万元。

“还有部分合作社以间接方式获得少量贷款。”云南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合作社有三种方式间接取得资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个人贷款用于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某花卉专业合作社,其建盖保鲜冷库、购买运花车的资金都是几名理事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

二是合作社注册成为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在红河州,由11位农民投资入股组成的某合作社注册为公司,获得信用社贷款426万元。

三是合作社为社员贷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采取“协会+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员从信用社贷款能够优先且额度较大,有效解决了农户的生产垫本资金问题。

不过,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员均未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个中原因比较复杂。”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分析,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登记困难重重,是否具备贷款资格仍不明确;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无稳定持续的营业收入,无还款来源,经济实力差,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运行机制不健全,产权制度混乱,故不具备贷款条件。加之,银行机构涉农金融服务的弱化;历史上乡镇企业和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以致农信社利率定价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这都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银行机构的资金支持。

对于一地经济而言,农户个人得不到足够的贷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无力取得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却在不断壮大。“效益的增长对融资产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最终催生了资金互助组织。”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说。

㈧ 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大程度弥补了农村资本匮乏的缺失。文章试图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需求、借贷双方的信息交流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农村合作金融构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 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 and 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 and 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 ’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 ,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 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 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 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 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 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 两免一补,农村 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 、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 ,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 ,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 (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㈨ 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它建立在农村社会生活的网络、血缘和亲戚关系内的关联性基础之上,是信息对称的典型的民间借贷,而且有其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大程度弥补了农村资本匮乏的缺失。文章试图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需求、借贷双方的信息交流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农村合作金融构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 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 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两免一补”,农村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㈩ 请问这话错哪儿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向非社员吸收存款,但不可以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前半句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