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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账户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 2021-11-20 01:10:42

Ⅰ 我能拥有债务优先受偿权吗

个人认为: 信用社的抵押合同属于有瑕疵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因孙某本身的房产就没有任何产权手续,而担保法中规定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本案中信用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你的债权在诉讼时已经申请保全,可以就保全部分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他人的权利实施,具体看看法释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所以,我认为你有优先受偿权。

Ⅱ 合伙中向银行贷款以后又个人名义贷款哪一个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1.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比如以个人名下某套房产为其中一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另一笔贷款只是个人保证的担保方式,那么如果该借款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仅有这套房产的话,那么前一笔优先受偿。
2.如果两笔贷款均无担保物权,都是个人保证方式,那么法院执行措施实施在先的优先受偿,查封的早就优先。

Ⅲ 银行是否享有有优先受偿权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并非必然将来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只有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也才能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也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预告登记只设立了一个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抵押权登记,应认定该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无权就预告抵押登记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Ⅳ 公司贷款有抵押财产给银行,公司破产时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只要不存在同一财产这啊那啊的,一般来讲具有优先受偿权!

Ⅳ 优先受偿权可以动用被银行保全冻结的账户吗

你好,你是因为涉诉财产被保全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Ⅵ 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有优先受偿权

要看是否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了,就有优先受偿权,没办理抵押登记,就没有优先受偿权

Ⅶ 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扣划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7)贷款账户优先受偿权扩展阅读:

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Ⅷ 借款如何制定合同优先受偿

1、直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就可以了
2、只是说登记的比不登记的有优先权
3、不是说一定要登记

Ⅸ 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这个东西卖了的钱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门其他债权人才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