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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河南省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1-05 16:22:16

❶ 我現在承包了一大片林地 有林權證 不過退耕還林現在國家還在補貼錢 我想問問 現在可以辦到砍伐證嗎

如果你承包的林地屬於通耕還林地,其林權不全是你,你是不能申請砍伐證的。

❷ 河南信陽林權證抵押貸款地點

貸款條件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貸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貸款利率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桉樹抵押貸款利率相對優惠。同時,兩種對象將能取得更為優惠的利率:與農行長期合作的林業龍頭企業和種植規模較大的林農。至於小額貸款,有購買森林保險者利率更低。一般來說,以100萬為例,一般年利率(一年期)在5%-6%之間 我也是轉載來的不知道對你有沒有用

❸ 怎樣理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凡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項目

是指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總額達到100萬元的

❹ 林權是屬於哪一類資產林權抵押貸款需要做評估報告嗎

應屬於無形資產。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林權是一種可帶來收益的「權利」,屬於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與典型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等——非常相似,屬於無形資產。

❺ 林齡9年能否抵押貸款

你好,不太明白您的問題,麻煩描述清楚方便為您解答哦。

❻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看看以下內容是不是對你有所幫助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❼ 什麼是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可持續發展!只需要大概的資料就行啦。

什麼是林權?什麼是集體林權?
林權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權屬憑證,是維護經營單位和林農合法權利的主要依據。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合作化時期轉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集體和國有林場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四固定」時期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已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了林權證的。

為什麼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林改的意義:
1.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責任制的豐富和完善,是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是農村生產責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二次革命,是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
2.農村發展空間的擴展和延伸。廣西農村耕地較少,人均不足1畝,而林地達到5畝/人,林業為農民增加了新的生產發展內容。
3.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是社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五個要素。林改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林改有效消除長期制約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釋放農村勞動力的巨大潛能和林地的巨大生產潛力及調動其他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二是改善了林農生活。林改增強了林業吸引力,增強了林農的致富信心;三是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通過明晰產權、核發林權證,減少了山林糾紛的發生;四是促進民主管理。林權改革的方案,必須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需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增強林業競爭力的支撐和手段。通過林權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業資源資產化,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把資金等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民真正成為了山林的主人,他們捨得向林業投入。特別是農戶以自家山林為資本和企業聯營,可吸納了大量資金發展林業。金融機構的資金也大量投向林業。從而促進林業的快速發展,增加林業的市場競爭力。
5.確保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和保障。通過林改,加速提高林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林產品供給,從而減少對生態林的破壞,保護了公益林,實現了其可持續發展。通過改革建立和創新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調整和創新政策,改革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經營體制,提高林業質量和林地的生產力,實現森林資源的期數增長,生態功能期數增強,林產品的有效供給和林農收入的期數增加,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集體林權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主體改革:
1.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主體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機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
2.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對改革范圍的集體林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查圖核證。對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一經明晰,及時開展林權換證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權屬有爭議的,待權屬明晰後再發給林權證。
3.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機制。遵循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要素的合理流動與集中,實現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林業經營規模化、集約化。
配套改革:
1.調整規費,切實減輕林農和其他林地、林木經營者負擔。取消市、縣(區)、鄉(鎮)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費項目。
2.改革林木採伐管理制度。實行林木採伐分類管理,嚴格控制生態公益林採伐,逐步放活商品林採伐管理政策,有效保護公益林,促進商品林快速發展。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編制和採伐管理制度,制定工業原料林限額管理和採伐審批優惠政策,充分滿足工業原料林採伐所需限額指標,確保造林業主根據市場需求依法採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權益,逐步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採伐自主權。
3.改革投融資體系。引導金融部門加大對林業信貸的投放力度,積極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對林農發展生產給予必要的支持。開展森林資源保險業務,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業管理體制。把工作重心轉移到行政執法、公共服務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穩定和加強林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妥善解決林業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工資和工作經費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能,公正執法。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什麼?
深化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點是集體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屬於集體的宜林地。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在改革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此次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應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或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2.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尊重群眾意願原則。在改革過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數群眾的意願,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堅持質量和速度相統一的原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堅持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5.堅持促進發展,保障收益原則。 林改中要確保提高林地的生產力,激活林地的生產力,切實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❽ 綿陽哪裡可以用林權證做抵押借錢嗎

目前,四川省還在試點總結階段,全省范圍內准備逐步推開,一共有成都市崇州市、廣元市朝天區、遂寧市蓬溪縣、宜賓市宜賓縣、巴中市巴州區5個試點地區,試點區內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可辦理抵押貸款,非林地上的特色經濟林(果)也可申請辦理林木所有權證。


2015年上半年,四川省林業廳、省委農工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監管局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改革試點的通知》,明確成都市崇州市、廣元市朝天區、遂寧市蓬溪縣、宜賓市宜賓縣、巴中市巴州區等五縣(市、區)為改革試點區,在林權證的基礎上,試點區內將探索對林木所有權和集體林地經營權進行確權頒證,經濟林木(果)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都可辦理相關貸款抵押業務。

前國家及四川的規定明確,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時必須要有林權證。《通知》提出將試點區內的林地使用權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業主、企業流轉林地面積超過50畝即可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並以此為憑據將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通知》還明確,試點區內的農戶和業主、企業可申請辦理經濟林木(果)權證,以林木預期收益抵押貸款。

降低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通知》明確,探索組建村級農民互助擔保合作社、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收儲制度。村民以林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等評估作價入股,並在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公益性社團組織或經營實體性村級農民互助擔保合作社,為入社林農小額貸款提供擔保。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農戶和企業、業主如無法按時還貸,收儲中心代其償還,同時對森林資產抵押物進行處置。

《通知》明確,在試點區內創新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制,允許試點縣對單宗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的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由具有丙級(含丙級)以上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和相關專家聯合評估;單宗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由金融機構、縣級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鄉鎮林政部門聯合評估。《通知》也強調,本次改革的目的是解決林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權抵押貸款用於林業發展外的融資行為。

❾ 如何注冊林業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
信息來源:主站 發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准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資產評估准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轉讓、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佔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後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 核准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佔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後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後,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准;對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佔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准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佔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佔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准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准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四)佔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於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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