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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06 12:28:57

1. 銀行貸款管理控製程序及規定

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中國銀行關於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貸款跟蹤管理是指貸款批准發放之後到貸款收回之前的各個環節及各個方面的貸款管理。

第三條 貸款跟蹤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通過對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的組織形式、方法制度、人員配備及貸款本身、借款企業、擔保等因素的跟蹤檢查分析,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以達到防範、控制和轉化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貸款跟蹤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貸款的跟蹤管理要堅持審貸分離的原則。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對貸款及借款企業進行日常和定期的監督檢查,收集有關貸款信息並進行分析,對影響貸款安全和形態變化的重要事項進行報告,對貸款展期及貸款分類等進行初審與報批,做好貸款資產的保全及呆賬貸款的申報,填寫各種貸款業務統計報表等。

第五條 信貸管理部門要全面監控借款企業信用的變化,適時調整借款企業的授信額度,協調各授信部門的授信行為,對信貸業務部門提交的有關貸款展期、貸款分類及呆賬核銷等事項進行審批,對信貸業務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非正常貸款及不良貸款提出跟蹤管理的要求或建議,對轄內分支行及信貸業務部門的貸款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等。

三、信貸人員配備

第六條 為保證貸款跟蹤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各行要及時補充和調整信貸人員,保證信貸人員的數量和質量與信貸業務的規模相適應、與有效開展貸款的跟蹤管理工作相適應。信貸員人均分管的借款企業原則上不能超過10戶,有特殊情況的,最多不能超過20戶。

第七條 對在中國銀行貸款余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外匯貸款按比價折算)的大型貸款客戶,由一級分行配備處級住廠信貸組或處級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一級分行可選擇部分轄內貸款企業,配備科級住廠信貸組或副處級以下的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有關人員在住廠期間享受相應職務待遇。調離本崗位時,職務重新任命。

第八條 為及時發現貸款跟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定期進行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各行要嚴格按照總行有關崗位輪換的規定,做好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工作。信貸人員崗位輪換之前,信貸部門要對其在原崗位上發放的貸款進行認真檢查,對有問題、有責任的貸款,要在離崗前進行處理。

第九條 為提高貸款跟蹤管理的質量,各行要加強信貸人員的崗位培訓和業務考核。對新上崗人員要進行綜合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對已經在崗的信貸人員要組織學習新業務、新知識,要定期進行綜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聘任制。

四、貸款使用與回收的跟蹤檢查

第十條 要密切跟蹤貸款資金的流向,確保貸款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企業在使用貸款資金時,要由信貸員審查企業的用款計劃、購貨合同等,以保證貸款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當發現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時,要暫停企業用款,限期糾正。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後,要轉入該項目開設的存款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把好貸款支付關。

第十一條 要加強借款企業貨款回籠的跟蹤監督,適時分析借款企業資金運動特別是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於中國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資金迴流要密切跟蹤,督促企業按時還貸,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貸款的回收風險。

第十二條 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信貸員要重點對借款企業的還款能力和還貸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在貸款按還款計劃到期前三個月,信貸員要檢查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落實,能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並在此期間內對企業賬戶的變動情況進行嚴密監控,督促企業加強資金回籠。

第十三條 要加強對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人發出「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借款人與貸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在短期貸款到期一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一個月之前發出;借款人與貸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時間分別為兩個星期和兩個月。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歸還到期貸款的,要依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息。對逾期貸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一次「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並留回執。對不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證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確保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起訴訟或依法處理抵(質)押物。

五、借款企業的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在貸款使用過程中,要對借款企業按照下列檢查內容進行檢查:
1.企業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情況及其變動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能力、成本費用、特別是產品的市場變化情況,如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銷售利潤率等;
4.企業負債情況,如銀行借款(其中中國銀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的使用與兌付情況、企業應付賬款凈值、或有負債等;
5.企業債務償付情況,如貸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質量分類情況;
6.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結算及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情況;
7.企業對外重大投資情況;
8.企業涉及法律訴訟情況;
9.企業改組、改制及貸款等債務落實情況;
10.貸款保證人保證能力變化(對擔保企業也要按照本條內容進行檢查)及貸款抵(質)押物的保管和價值變化情況
11.企業上述變化是否導致企業信用等級及其授信額度發生變化及其對中國銀行貸款安全的影響。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和房地產貸款還應增加以下檢查內容:
1.項目資本金及其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2.項目進展是否順利,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計劃,有無延長情況及延長原因,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投資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額;
3.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數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等是否出現較大變化;
5.項目投產或項目建成後的效益情況和市場情況;
6.項目建成後設施和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是否達到預期的效益指標,住房銷售計劃進展情況;
7.個人住房擔保貸款還要檢查借款人有無騙取銀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項以及職業、收入、品行的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對借款企業的檢查要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主要是及時掌握企業的臨時性、局部性變化,每次檢查後要將檢查情況在貸款管理台賬上記錄備查,遇有重大情況時要及時報告。定期檢查則是對企業的總體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上述各項內容,並在檢查後10天內,寫出檢查報告報有關領導。由總行審批的貸款,其檢查報告應報總行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的間隔期應不長於以下標准:AAA、AA級企業不超過180天;A、BBB級企業不超過90天;BB級以下企業一般為60天,沒有參加評級的企業,其貸款檢查間隔期由二級(含)以上分行確定。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檢查間隔期不超過90天。當發生欠息、貸款逾期及銀行因擔保墊付資金時,要立即進行特別檢查,查明原因,採取措施。

第十九條 在貸款跟蹤檢查中如發現借款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二級以上分行認定後,要將該企業列為有不良記錄的企業:
1.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或情況;
2.未經銀行同意,擅自處理抵(質)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
4.通過各種形式逃廢銀行債務。
對有不良記錄的企業,要向上級行報告,並通報有關行,對其貸款從嚴掌握,視情況給予貸款加息或罰息。

六、貸款風險預警與質量分類

第二十條 建立貸款風險預警制度,及時預測和發現貸款風險。貸款風險預警設置以下主要指標:
1.財務方面,包括營業收入、存貨、應收賬款、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當這些指標中的任何一項在半年之內所發生的不利變化超過8%時。
2.非財務方面,包括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行為異常或發生不利變動、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或不利消息增多、企業涉及大額不利訴訟、企業主要產品所在行業存在較多不利因素或出現重大投資失算。
3.與銀行交易方面,包括賬戶存款持續減少、票據發生拒付、多頭借貸或騙取貸款、銀行索要的財務報表等資料不能按時報送或迴避與銀行的接觸等。

第二十一條 當發現上述諸因素中的任何一種出現時,應當立即對借款企業進行全面的檢查,查清企業變化的真實情況及原因,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當企業情況變化較大,可能影響中國銀行貸款安全時,信貸業務部門要向信貸管理部門匯報或按規定程序轉入相應的非正常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前述貸款使用及回收檢查、借款企業檢查和風險預警的基礎上,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對貸款進行質量分類。中國銀行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以下五類:
1.正常貸款:借款人能夠嚴格履行貸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2.關注貸款: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對貸款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繼續存在,將會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產生影響。
3.次級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了明顯的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4.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
5.損失貸款: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預計貸款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後四類稱為非正常貸款,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

第二十三條 貸款分類的核心是貸款的風險程度,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劃分,具體標准和程序參照中國銀行關於貸款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2. 貸款資金轉入內部員工賬戶違反什麼規定

銀行要遵守相應的法規等制度,要堅持「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貸款資金屬客戶的貸款,應該轉入客戶賬戶,否則就違反了金融相關規章制度,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

3. 什麼是一般賬戶,基本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貸款賬戶,臨時驗資賬戶,他們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四大類(是單位辦理的銀行存款賬戶,平時接觸的都是個人辦的):
基本賬戶,一個單位一般只能辦一個,能存現取現,轉賬結算等,是主辦賬戶
一般賬戶,在基本戶以外的銀行辦理的,注意是能存現不能取現,一般是借款的時候用
專用賬戶,是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辦理的賬戶。。。如單位的社保基金就是用的專用戶,金融機構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存放同業)也是
臨時存款賬戶,臨時需要開辦的,有效期最長2年,主要是: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活動、注冊驗資三種情形開辦,一般是注冊驗資用的多,所以也叫臨時驗資賬戶
貸款賬戶,很好理解,就是借款時辦理的用於發放借貸資金和還款的那個賬戶啦!
望採納~~~

4.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望採納祝你好運

5. 什麼是貸款專戶

貸款專戶是企業為貸款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也叫貸款賬戶。

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貸款賬戶後,可以用於在銀行辦理發放貸款和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手續。

它保證各項貸款業務的順利進行,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的運用,監督貸款的合理發放和及時回收,為考核政策和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提供正確的數據。

(5)貸款資金專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行賬戶管理新辦法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0月8日發布第22號公告,公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出台後,中國現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被同時廢止。

在舊的辦法中,存款賬戶只是被簡單地分為四類: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這四個賬戶,新辦法中同樣沿用了,但只是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按用途分類。

新辦法還明確提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就是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中國一些新興的資金用途被規范。如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被規定應該記入單位結算賬戶的專用存款賬戶中。

6.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封閉貸款管理,積極支持虧損嚴重的國有工業企業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逐步走出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因資產負債率較高、虧損嚴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條件不能取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本辦法的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
第四條 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貨鑒證、足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則。在企業采購、生產、庫存、銷售整個環節中資金能夠封閉運行,貸款本息能夠按期歸還,企業生產能夠循環周轉。 第五條 申請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方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業部分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訂單;
(三)該企業對這部分產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
(四)產品符合「購貨鑒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等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實情況;
(三)該產品的名稱、產品的銷售記錄及產品成本、費用、盈利等明細賬目;
(四)購銷合同、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產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意見書;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對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企業。經貿委可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
第八條 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進行資產、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徵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可以提供合法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一律免收。
第九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按照以銷定貸原則,對其產品整個生產銷售過程中合理資金需要提供貸款支持。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對企業的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當期生產的各項直接和合理間接支出。
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簽」制度,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款項。
第十四條 貸款在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司法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帳戶和扣收專戶資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 企業應保證產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本期產品生產銷售結束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允許企業按貸款協議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條 貸款人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較好,能夠按期歸還新增貸款本息的企業,可按照封閉貸款條件及時連續給予貸款支持,封閉運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周轉。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進行監督,對封閉貸款進行跟蹤檢查,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同時將企業執行封閉貸款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貸款人對企業銷貨款未進專戶、擠占挪用封閉貸款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收原發放的貸款;對無力還清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或處置抵(質)押物。
第二十條 企業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要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必要的經營情況和有關報表;要配合貸款人對封閉貸款的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企業封閉運行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協調當地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落實各項封閉運行的條件,並對封閉貸款的情況定期檢查,加強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計劃三年內破產、兼並的企業不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外經貿企業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