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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甘肅資金互助社存貸款余額

發布時間: 2021-10-16 05:34:57

㈠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情況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不斷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完善地方農村金融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適時制定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管理辦法。
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大力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政策性信貸業務。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進一步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積極推廣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抓緊制定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確保3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針對農業農村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搞好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監管。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

㈡ 國家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風險管理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1)農村資金互助社根據其業務經營需要,考慮安全因素,應按存款和股金總額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2)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3)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進行利潤分配,在分配中應體現多積累和可持續的原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應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

(4)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貸款及經營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從事哪些金融活動及其要求是什麼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㈣ 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其設立條件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②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③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④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㈤ 欠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貸款還不了怎麼辦

貸款的的錢不還的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㈥ 農村資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機構

國務院發文「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經過近兩個月的修改,中國政府終於公布了支持民間投資的「新36條」,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意見強調了「非禁准入」原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意見要求,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後來所稱的「非公經濟36條」、或「老36條」,希望能破除阻礙民間投資發展的種種門檻。幾年過去,雖然民營企業生存空間有所拓展,但羈絆民企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並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見,是對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落實。

意見提出要「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意見要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包括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建設以及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

此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見提出「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等。■

㈦ 關於資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8月18日,雲南玉溪紅塔區小石橋鄉的一幢小樓外,鞭炮震耳,人聲鼎沸。一塊系著大紅花的,寫有「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懸上牆。此後不少農民頻繁進出那小樓。原來,合作社做開了資金借貸買賣,生意異常紅火。

但這也讓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左右為難。

四個多月後,2006年12月,銀監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的政策出台,該政策允許在農村設立三類新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連名字都一樣。我們的合作社正是對這個政策的呼應。」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釋他們的「前瞻性」。

盡管如此,銀監會的六個試點省份中並不包括雲南。而真正令玉溪銀監分局擔心的是,這一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又異於銀監會允許試點的資金互助組織,管理上有頗多不足。

「民辦、民管、民受益」

「向社員提供小額資金貸款服務。」合作社的這一主要功能已在當地廣為人知。鄉里人只要自願認購幾百上千的互助保證金就可入社,簽個字就能獲得信用貸款,建房的、看病的、買大棚、買農機的,都能借上錢,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貸款做上個體戶。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創立時來自於紅塔區農經站111.8萬元的扶貧金資助,二是少數農民「股東」出資,並公開掛牌繼續吸納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對外掛牌營業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合作社便入股社員近500人,吸納股金逾百萬元,並因「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規矩而聲名鵲起。事實上,該資金互助社公開掛牌本身就頗為轟動。整個玉溪農村都暗自沸騰起來。

一個多月後,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戶農民的強烈呼籲下,玉溪市通海縣楊廣鎮五堖山村「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開業,省市農經站以及縣鎮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與民同慶。

五堖山村是遠近聞名的特色葯膳臭參的原產地,最近又成為本縣蔬菜種植基地。該村2190人,耕地2944畝,人均1.3畝,糧經用地比例為35∶65,年種植蔬菜3600多畝。但農民苦於沒有形成組織化的生產、銷售,僅靠單打獨斗,市場風險大,價格效益無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為社員和蔬菜生產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銷,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系列化服務。

不過,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還有一個獨特職能在於,可以針對社員生產中資金階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員內部開展資金互助合作「試點」。其實質與上述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無異。

據記者了解,該合作社成立時,有21戶農戶入股9.9萬元。後來「發展」的成員分兩種形式:交納200元會員費即成為一般會員,享受正常的農業生產流程服務;另有資金互助入股社員,需購買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當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額借貸服務,入股社員年底時可按月息2.4‰進行保息分紅,而一般會員則享受不了。

記者發現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寫有「民辦、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則。還規定,如果合作社年終結余時有收益,則收益的80%將分給21戶交納風險股金的社員,若有虧損則用這21戶社員交納的9.9萬元風險股金抵補。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會員費總額2.64萬元,吸收股金47.6萬元。目前據稱效益不錯。

示範效應

「這兩個資金互助組織的公開『亮相』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有可能使尚處在半隱蔽狀態中的資金互助組織走向前台。」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這位負責人介紹,半隱蔽的資金互助組織多存在於各種民辦經濟聯合體、農民專業協會和新型農村經濟組織中。

一種類似於「財務公司」雛形,在經濟聯合體內吸納股金、資金借貸。

一種由農民專業協會中的若干「股東」出資,發起並組建「資金互助協會」,對區域內種植和加工同種農產品的農戶和加工企業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如上述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

另一種則由農經站注入「扶貧濟困基金」和農民中的少數「股東」出資,共同組建「農民資金互助社」,公開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業務,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個典型。

不過,這是一些難以判定性質的組織,雖類似於銀監會定義的農村資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區別。這位負責人說,「根據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資金互助組織並未向社員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員說,雖然有省、市、區農經站的支持,但一些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實質仍是民間借貸組織。「只不過,合作社確實解了當地很多農民的資金難題。」

更讓一些人擔心的是,目前的資金互助組織多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此類組織多始於1984年,後因承擔了鄉村部分財政職能和風險漸高,甚至發生擠兌,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其全面清理整頓,一些質量好的基金會被當地農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員被劃轉至鄉村農經站。目前,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一種金融的組織形式已不存在。

「我們調查發現,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經辦資金互助業務的人員均為農經站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原班人馬,而紅塔區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在創立時就獲得了紅塔區農經站扶貧基金的資助。可以說,兩家合作社的公開掛牌營業均是當地農經站的主導行為。」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說。

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在檢查兩家合作社規章時發現,合作社基本照搬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操作方式,雖有「章程」卻多從網上下載套用,還沒有自身成熟的管理體系;雖設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多流於形式,且責、權、利不清晰。

兩家資金互助組織的成立均早於銀監會允許設立資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貸行為也走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范圍」的規定。特別是以「資金互助社」名稱對外公開掛牌營業,既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認可,也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更沒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體資格。

這一切的調查結果都使得玉溪銀監分局人士開始擔心,由於入社條件低,社員范圍有急劇擴大的可能,盲目擴充極有可能演變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因借貸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易產生矛盾糾紛,有可能造成地方經濟社會不穩定。

然而,監管部門也證實,這類資金互助組織的融資模式非常適合農村、農戶及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資金需求。不僅貸款規模小、頻率高、靈活,而且具有時效強、多元化和差異化等特點,辦理手續也簡便快捷。通過它們融資的人群往往是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視為風險大、收益低、信用差、難管理的群體。

「一定程度上講,資金互助組織是伴隨多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因應農戶對資金餘缺調劑需求變化的一種自發的新型融資模式,是在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轉換為農村的微小資金互助性聯合。這種聯合不僅調劑了入股社員自身發展的資金餘缺,對農村金融長期積蘊的信貸風險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補償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農村民間高利貸的發展勢頭。」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表示。

而對廣大農民來說,資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單干」的農戶有條件「抱團」闖市場。如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成立後,引進美國甜脆玉米、改良「鐵頭」芥藍,使得本村輪種蔬菜面積多達5000―8000畝,僅此一項即實現銷售收入500多萬元。此外,合作社還統一供應農戶化肥、種籽、農葯。

「我們都是為了農民考慮,為了產業化考慮。資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為此服務的。」合作社人士這樣認為。

「斟酌再三,我們仍然從法律角度認定這兩個組織屬於民間非法組織。但是,它們畢竟屬於自發狀態的新生事物,既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點,也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如果法律上能對其性質加以定義,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導,這些資金互助組織可以發揮其好的一面。」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正規軍」暫時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間資金互助組織的出現,與「金融正規軍」的暫時缺位不無關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增幅分別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後,雖然農民收入增長加快,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價格上漲也十分明顯。總的說來,農民增收仍然困難。

另一方面,玉溪農民對農信社小額貸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他們需要的是更高額度的貸款。2006年底,農民人均收入達到3700元,最高的鄉鎮達到4700元,遠遠高於雲南農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額貸款5000、1萬的限額,對玉溪的農民來說仍然太少。他們需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產業性貸款,而農信社恰恰在這方面無能為力。」當地人對記者表示,農信社之外,農發行只涉及糧油企業,一些國有銀行早些年已從縣域退出,郵政儲蓄則只存不貸。可以說,目前立足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是農信社,而農信社改革為統一法人社後,鄉鎮信用社降格為分社,貸款許可權上收,在信貸需求旺盛期,受放貸限額、程序環節和資金實力限制,難以兼顧農戶產業化的資金需求。而農村地區缺乏擔保機構,貸款條件差的現狀,也使信用社在貸款發放時更為謹慎。

與農戶個體一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很難從銀行機構得到貸款。據雲南省銀監局統計,該省2005年末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6837個,其中專業經濟組織2576個,直接帶動農戶106萬戶。但只有少數合作社得到農行或農信社直接的貸款支持,且資金需求滿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農信社2004、2005兩年間扶持了6個合作社,發放貸款40筆,金額271萬元,平均每個合作社每年得到貸款22.5萬元。而上述小石橋鄉資金互助社掛牌僅半年便能吸收農戶自有資金近百萬元。

「還有部分合作社以間接方式獲得少量貸款。」雲南省銀監局有關人士介紹說,目前合作社有三種方式間接取得資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個人貸款用於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某花卉專業合作社,其建蓋保鮮冷庫、購買運花車的資金都是幾名理事以個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

二是合作社注冊成為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在紅河州,由11位農民投資入股組成的某合作社注冊為公司,獲得信用社貸款426萬元。

三是合作社為社員貸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採取「協會+信用社+聯保貸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員從信用社貸款能夠優先且額度較大,有效解決了農戶的生產墊本資金問題。

不過,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員均未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個中原因比較復雜。」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分析,首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冊登記困難重重,是否具備貸款資格仍不明確;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無穩定持續的營業收入,無還款來源,經濟實力差,抗風險能力弱;而且運行機制不健全,產權制度混亂,故不具備貸款條件。加之,銀行機構涉農金融服務的弱化;歷史上鄉鎮企業和涉農貸款不良率高,以致農信社利率定價多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這都使得合作社難以獲得銀行機構的資金支持。

對於一地經濟而言,農戶個人得不到足夠的貸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無力取得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卻在不斷壯大。「效益的增長對融資產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最終催生了資金互助組織。」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說。

㈧ 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大程度彌補了農村資本匱乏的缺失。文章試圖從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需求、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及風險控制等方面論述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對農村合作金融構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 理論綜述 麥金農和肖(McKinnon and 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觀點認為,正式金融市場管制即金融抑制導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們忽略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結構問題。新結構主義學派對此提出了批評,並提出金融約束觀點。他們認為,非正規金融有助於增加信貸總量,但對非正規金融運作秩序並沒有更深刻的論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 and Stigaliz,1990)認為,信息不對稱和執行合約的高成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起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失靈。 國內近年也有同樣的論述(周天芸,2004;劉民權等,2005;俞建托、劉民權與徐忠,2005),這些專家學者認為,農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點,有信息完全的優勢,有獨特的利率決定機制,應該大力發展;農村借貸中可抵押的份額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緣、親戚、第三方信用來支撐;農村獨特的抵押優勢,如抵押品的甄別、關聯契約和隱性抵押機制有效地防範了非正規金融的運行風險。這些研究都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釋和證明。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信息對稱優勢 在農村的信貸活動中,信用社等正規金融組織面對分散的農戶時,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即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往往帶來農戶的逆向選擇同時農戶資金需求由於農戶經濟體規模小、數量少,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於是信用社為減少逆向選擇風險就會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抵押等行為,而這又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農村業務的開展。但對非正規金融來說,這不成問題。因為,農村本身就是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是一個‘熟悉 ’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73)。在這種農村的熟人社會里,由於人們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村民間信息對稱。而民間借貸放貸者又大都是村裡信用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莊的一大信息源,對村莊的情況更為熟悉,對借款人的信息更為了解。因此,可以說農村放貸人與借款人間信息對稱,這基本避免了放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2.運作成本優勢 在農村這種熟人社會網路中,幾乎不需要耗費專門成本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其抵押也因兩人之間判斷靈活而無需多少成本。而貸款後的監管,貸方可以及時催款和調整信貸政策,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減小損失。基於村莊信息充分的把握,貸款人也可以較為靈活地判斷、處理抵押物品。但正規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斷時,卻要進行評估,處理時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費的成本極高。這保證了非正規金融運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規金融不能比擬的。 3.風險控制優勢 農村的社會生活網路天然存在信息對稱的優勢,大大降低了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各種風險。貸前,貸款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後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收益情況、還款意向等,這樣既有利於借款人謹慎用款,積極運作,還有益於降低貸款人的放貸風險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資金互助社是在當前農村嚴重金融抑制、二元經濟結構持續嚴重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是一種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組織形式,但是由於金融對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較高,而且它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還沒有完成,因此 ,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問題。 1.資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還沒有一部適合的法律來保障互助社的權益。已通過的合作社法否定了農民的金融合作權,但是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顯然是不健全的,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空間也將受到很大限制。在當前生產要素流出農村,而農業有利潤的流通領域和深加工領域又由於進人門檻提高和集團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權利的利益部門壟斷只會加速農村資本與勞動力要素的流失,使農村高利貸盛行,加速農村的貧富分化,強化當前二元經濟體制。這無疑與國家以民為本、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趨勢背離。政策表明,農村金融全面開放迫在眉睫,全國人大立法會力排利議,通過合作金融法,給予中國九億農民金融合作權。 2.資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於進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於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及農業生產異質性特點,農村信貸必然表現為較高的利率。據2006年中央財經大學全國27個省份的抽樣調查,民間金融的全國平均利率為 16.4%,大約是正規金融的3倍。孟加拉銀行及我國大量小額信貸實踐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間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可持續運作的必要條件。但是國家目前對農村金融的利率浮動仍然有嚴格的管制。因此,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村金融市場利率的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 從 目前資金互助社的微觀層面來說,互助社資金規模太小,根本不能維持自身的可持續性。 四、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設想 1.以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為目標,統一調整對農政策 在前期,國家政策要向農村微觀組織的建設傾斜,財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轉移,以支撐金融體系的重建。 2.賦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權 據奧爾森集團行動理論,龐大而分散的農民群體根本不可能與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資本階層爭食農村金融蛋糕,沒有國家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開放很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的工商業資本與特權資本壟斷,使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農村不穩定局面。因此,國家必須向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授予金融特權,提供金融低息無息財政貸款,鼓勵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積極進人農村社區金融組織,給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動與存貸優惠等政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共同組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共同面對農村的金融需求,市場內需 求與供給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 3.大力推動保險擴大農村市場份額,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推行農村醫保,進行教育 兩免一補,農村 目前的情況已經大為改觀,因此,大力推動保險行業在農村的市場份額,降低農業生產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同時,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以應對可能的擠兌風險,防範農村金融風險。 4.逐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構建 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調整的同時,以姜柏林資金互助社模式為範本,在進一步完善、規范的基礎上,有層次 、有步驟地放開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推進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最終形成以合作金融為主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為輔助,有農村保險支撐的農村金融體系。 5.實施農村大金融戰略 (1)合理規范、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盡快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法人地位的確立,不僅是眼前農民合作金融運作狀況的需要 ,而且還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長遠需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和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人股村鎮銀行被拒的遭遇已經證明,農民金融合作權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造成農村信用社改革失敗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盡管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要規范民間信貸,銀監會並進行了農村金融試點,但是 ,確立其法律地位已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 (2)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擴大農村利率的浮動幅度與范圍。農村信用社與非正規金融的金融實踐證明,市場調節情況下,要想滿足農區的金融需求,必須實行更具彈性的放貸利率。這不僅是彌補農業高風險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資本進入農村,優化資源配置和建立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措施. (3)修補體制漏洞,增加農村資本配給。國家一方面要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後的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支農信貸的比例,堵住二元經濟體製造成的農村資本外流;同時,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杠桿作用,加大對農村基建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 (協會)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高效率資源配置的優勢,穩步增加財政與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配給,增加對農村資金的供應量,以提高財政支農的效率這也是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有效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措施。 (4)積極引導,大力鼓勵建立社區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必須積極引導農村自有金融組織,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自發秩序的優勢。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面臨著資金、人才、管理和規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時,其在正規化過程中還容易出現內部管理與監督上的種種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在人才培訓、優惠補貼、注冊以及內部的監督與管理上積極引導,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同時加強監管,鼓勵農村社區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與做大做強。

㈨ 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中國農村的非正規金融有其獨特的運行機制,它建立在農村社會生活的網路、血緣和親戚關系內的關聯性基礎之上,是信息對稱的典型的民間借貸,而且有其獨特的風險控制機制。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大程度彌補了農村資本匱乏的缺失。文章試圖從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需求、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及風險控制等方面論述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對農村合作金融構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理論綜述 麥金農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觀點認為,正式金融市場管制即金融抑制導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們忽略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結構問題。新結構主義學派對此提出了批評,並提出金融約束觀點。他們認為,非正規金融有助於增加信貸總量,但對非正規金融運作秩序並沒有更深刻的論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認為,信息不對稱和執行合約的高成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起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失靈。 國內近年也有同樣的論述(周天芸,2004;劉民權等,2005;俞建托、劉民權與徐忠,2005),這些專家學者認為,農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點,有信息完全的優勢,有獨特的利率決定機制,應該大力發展;農村借貸中可抵押的份額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緣、親戚、第三方信用來支撐;農村獨特的抵押優勢,如抵押品的甄別、關聯契約和隱性抵押機制有效地防範了非正規金融的運行風險。這些研究都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釋和證明。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信息對稱優勢 在農村的信貸活動中,信用社等正規金融組織面對分散的農戶時,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即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往往帶來農戶的逆向選擇同時農戶資金需求由於農戶經濟體規模小、數量少,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於是信用社為減少逆向選擇風險就會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抵押等行為,而這又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農村業務的開展。但對非正規金融來說,這不成問題。因為,農村本身就是「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73)。在這種農村的熟人社會里,由於人們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村民間信息對稱。而民間借貸放貸者又大都是村裡信用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莊的一大信息源,對村莊的情況更為熟悉,對借款人的信息更為了解。因此,可以說農村放貸人與借款人間信息對稱,這基本避免了放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2.運作成本優勢 在農村這種熟人社會網路中,幾乎不需要耗費專門成本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其抵押也因兩人之間判斷靈活而無需多少成本。而貸款後的監管,貸方可以及時催款和調整信貸政策,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減小損失。基於村莊信息充分的把握,貸款人也可以較為靈活地判斷、處理抵押物品。但正規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斷時,卻要進行評估,處理時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費的成本極高。這保證了非正規金融運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規金融不能比擬的。 3.風險控制優勢 農村的社會生活網路天然存在信息對稱的優勢,大大降低了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各種風險。貸前,貸款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後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收益情況、還款意向等,這樣既有利於借款人謹慎用款,積極運作,還有益於降低貸款人的放貸風險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資金互助社是在當前農村嚴重金融抑制、二元經濟結構持續嚴重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是一種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組織形式,但是由於金融對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較高,而且它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還沒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問題。 1.資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還沒有一部適合的法律來保障互助社的權益。已通過的合作社法否定了農民的金融合作權,但是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顯然是不健全的,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空間也將受到很大限制。在當前生產要素流出農村,而農業有利潤的流通領域和深加工領域又由於進人門檻提高和集團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權利的利益部門壟斷只會加速農村資本與勞動力要素的流失,使農村高利貸盛行,加速農村的貧富分化,強化當前二元經濟體制。這無疑與國家以民為本、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趨勢背離。政策表明,農村金融全面開放迫在眉睫,全國人大立法會力排「利」議,通過合作金融法,給予中國九億農民金融合作權。 2.資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於進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於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及農業生產異質性特點,農村信貸必然表現為較高的利率。據2006年中央財經大學全國27個省份的抽樣調查,民間金融的全國平均利率為16.4%,大約是正規金融的3倍。孟加拉銀行及我國大量小額信貸實踐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間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可持續運作的必要條件。但是國家目前對農村金融的利率浮動仍然有嚴格的管制。因此,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村金融市場利率的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 從目前資金互助社的微觀層面來說,互助社資金規模太小,根本不能維持自身的可持續性。 四、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設想 1.以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為目標,統一調整對農政策 在前期,國家政策要向農村微觀組織的建設傾斜,財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轉移,以支撐金融體系的重建。 2.賦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權」 據奧爾森集團行動理論,龐大而分散的農民群體根本不可能與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資本階層爭食農村金融蛋糕,沒有國家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開放很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的工商業資本與特權資本壟斷,使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農村不穩定局面。因此,國家必須向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授予「金融特權」,提供金融低息無息財政貸款,鼓勵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積極進人農村社區金融組織,給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動與存貸優惠等政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共同組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共同面對農村的金融需求,市場內需 求與供給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3.大力推動保險擴大農村市場份額,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推行農村醫保,進行教育「兩免一補」,農村目前的情況已經大為改觀,因此,大力推動保險行業在農村的市場份額,降低農業生產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同時,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以應對可能的擠兌風險,防範農村金融風險。 4.逐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構建 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調整的同時,以姜柏林資金互助社模式為範本,在進一步完善、規范的基礎上,有層次、有步驟地放開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推進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最終形成以合作金融為主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為輔助,有農村保險支撐的農村金融體系。 5.實施農村大金融戰略 (1)合理規范、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盡快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法人地位的確立,不僅是眼前農民合作金融運作狀況的需要,而且還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長遠需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和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人股村鎮銀行被拒的遭遇已經證明,農民金融合作權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造成農村信用社改革失敗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盡管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要「規范民間信貸」,銀監會並進行了農村金融試點,但是,確立其法律地位已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 (2)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擴大農村利率的浮動幅度與范圍。農村信用社與非正規金融的金融實踐證明,市場調節情況下,要想滿足農區的金融需求,必須實行更具彈性的放貸利率。這不僅是彌補農業高風險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資本進入農村,優化資源配置和建立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措施. (3)修補體制漏洞,增加農村資本配給。國家一方面要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後的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支農信貸的比例,堵住二元經濟體製造成的農村資本外流;同時,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杠桿作用,加大對農村基建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協會)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高效率資源配置的優勢,穩步增加財政與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配給,增加對農村資金的供應量,以提高財政支農的效率這也是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有效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措施。 (4)積極引導,大力鼓勵建立社區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必須積極引導農村自有金融組織,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自發秩序的優勢。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面臨著資金、人才、管理和規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時,其在正規化過程中還容易出現內部管理與監督上的種種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在人才培訓、優惠補貼、注冊以及內部的監督與管理上積極引導,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同時加強監管,鼓勵農村社區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與做大做強。

㈩ 請問這話錯哪兒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向非社員吸收存款,但不可以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前半句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