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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銀行人員挪用資金和騙取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7-15 10:22:52

1.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挪用貸款人還的錢

可以依法維權,索要賠償損失。

2. 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銀行貸款

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法院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影響,資金額、對國家造成的損失等)給予判決!如果公安機關沒人舉報,本單位也不追求,可以被免於起訴!

3. 實際用錢人和銀行工作人員惡意串通騙取貸款名義借款人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但是你必須向法院出具證明你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去,以你的名義去貸的款。

4. 銀行工作人員和實際實用錢的人串通騙取銀行貸款名義借款人需要還錢嗎

你好,要看是誰的帶款,如果是你名下的帶款你當然需要還錢了,畢竟是以你的名義辦理的貸款,如果你不還錢的話,你的貸款就逾期了。

5.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6. 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會構成犯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7. 銀行人員挪用本人貸款什麼罪名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8. 銀行職員挪用貸款戶的款有什麼法律責任

要看挪用貸款戶的款的事實是什麼樣子的,怎麼挪用的,款在哪裡被挪用的,銀行職員是自己佔有了還是他用了。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