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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利息費用超過貸款利率稅前調整

發布時間: 2021-05-04 22:18:12

❶ 支付貸款利息的利息支出要不要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借款費用是可能需要資本化的。
假如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在稅前扣除時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資本化計入存貨的利息支出
如果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應計入存貨成本。會計准則和稅法規定,在此處是一致的。
1、存貨在建造的當年,由於利息支出是直接計入存貨成本的,尚未進入銷售成本,對當期損益不產生影響,因此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2、存貨已經達到預定可銷售的狀態的,但是尚未銷售的,計入存貨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響當期損益,也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3、包含有資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貨對外銷售的,需要對整個資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標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可能既包括當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將導致其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是通過折舊或攤銷等進入損益的,因此超標的利息支出將在這個折舊期間或攤銷期間進行納稅調整。
(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標的納稅調整與所得稅申報填寫
說到「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利息支出」中調整。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因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為第1-2列金額。
看清楚了「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當然就不能在此處填寫,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當然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處填寫。
資本化進入存貨的,銷售後會進入到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中,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沒有專門的行次填寫,故可以將其納稅調整在「29.(十六)其他」填寫。
資本化進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屬於資產類調整項目,應先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然後再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31.(一)資產折舊、攤銷(填寫A105080)」。

❷ 借款的利息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向集團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條件有:第一、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利率;第二、貸款金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滿足上述條件時,貴公司發生的借款利息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❸ 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銀行貸了一筆款,由此產生了一筆利息。請問,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這筆貸款利息的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由此可見,您公司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❹ 利息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但是扣除比例應符合相關的規定。

根據《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4)利息費用超過貸款利率稅前調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規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1、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2、滬國稅所[2009]3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對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的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相關憑證。

❻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利息費用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企稅可以具實扣除嗎

真實、合法、合理是納稅人各項費用支出在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納稅人的一項費用支出,即使真實發生,但如果與此相應的經營活動和財務行為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相關支出不屬於正常經營活動中的合法、合理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例如,納稅人被處以罰款、罰金、加收稅收滯納金、非法經營被沒收財物損失、賄賂性支出等均不得於稅前扣除。同樣,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如果這種借貸行為本身是違法的,則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反之,在符合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的前提下,應可稅前扣除。

❼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大的規定

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一直是納稅人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值此匯算清繳之際,本文提請納稅人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利息支出的會計和稅法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高低,均應按實際發生數予以資本化或者計入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並非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對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范圍和標准上有嚴格限制,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憑證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以何種單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范圍,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應徵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在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征管實務中,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一般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

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一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屬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成本,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或扣除。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關聯企業的認定和納稅調整

如何認定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進行了原則規定,即「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由於向關聯方借款支付利息屬於關聯方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年度起10年內進行合理調整,補繳利息收入的相關稅金並計算利息。同時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利息支出納稅調整方法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要關注借款對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或者個人;二要關注企業與貸款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要關注股東出資是否到位,關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問題。同時,把握稅前扣除要憑合法有效憑證,即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准確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掌握關聯方的認定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種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

❽ 有關企業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受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制約,還要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
許多財務人員看不懂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對於金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權益性投資500%,其他企業超過20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3300萬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99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50萬元。
該公司債資比例為3(9900÷3300),大於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450×(1-2/3)=150(萬元)。
也可以這樣計算: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萬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萬元)。
(四)關聯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項
1.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不適合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間借款。
2.權益性投資並不一定是實收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權益性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即:權益性投資為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三個數額中的較大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原話:「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3.債權性投資不限於直接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企業扣除關聯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可以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文件規定非常明確,不再解釋。
四、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額扣除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因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應由投資者個人自己負擔,自然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計算公式:
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五、利息支出業務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是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業務,大多數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所用的記賬依據通常為收據、自製付款憑單、非本單位名稱的貼現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進行納稅調整,實際上這種做法為企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
單純從票據上看,由於沒有取得合規票據(地稅利息發票),該筆貼現息支出也不可以稅前扣除。那麼企業如果取得地稅利息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顯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即使企業取得了地稅利息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發票
在實際工作中,除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憑借銀行利息單入賬外,很多企業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憑借收據或付款憑單列支的,在匯算清繳中都未進行納稅調整。
實際工作中,從所接觸過的企業來看,子公司支付企業集團「資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稅局監制的發票。財務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製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結算中心模式下則使用自製的收據作為結算憑證。
這些結算憑證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許稅前扣除?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幾個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三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 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利息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不需開具發票。
2.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個人需要配合企業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承擔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替個人「扛稅」即代為承擔這些稅款一般也很難被稅務機關同意稅前扣除。
3. 實務中,稅務機關對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具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通常予以認可,各子公司可以憑此票據做稅前扣除;而對結算中心開具的收據,稅務機關通常認定為不合規票據,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因此,「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使用收據即可稅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均應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還應當有充足的證明材料(總部:銀行貸款合同、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協議、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子公司: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屬於「統借統還」性質。

❾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某公司是內資生產型企業,2004年在建工程5000萬,短期借款3000萬;2005年在建工程10000萬,短期借款9000萬;在建工程一直未結轉完工。其他資產負債類科目無較大變化,2005年盈利1000萬。2005年企業當年發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計入了期間費用。
在2006年的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要求對借款利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資本化,理由是根據上述數據,企業一部分借款實際上是用於在建工程,依據實際重於形式原則及2000年84號文34條,一部分利息應資本化。
企業的理由是企業的借款合同上都是經營性質的借款,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說借款是用於在建工程,而且稅法也無相關規定。
請問針對這種情況,哪種立場比較妥帖,有何文件依據,多謝。
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對於需要資本化的利息,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都沒有明確流動資金借款用於在建工程如何資本化的問題,在扣除辦法中也僅是就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按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分配進行資本化。企業應掌握確實用於流動資金的借款的證據,才可以費用化在稅前扣除,否則,稅務機關會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來判定是用於了在建工程,而不是用於了流動資金周轉,從而進行資本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