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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擔保人不能是子女嗎

發布時間: 2021-05-06 16:24:12

1. 貸款人去世貸款擔保人還還是子女還

貸款人子女和擔保人共同還

2.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嗎

擔保人的身份不會影響你申請貸款。當然是否符合銀行的其它條件,需要具體聯系某家銀行詳細了解情況。
以下是申請個人一手住房貸款需具備的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狀況良好,無連續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記錄(有此記錄的,須提供整筆貸款已結清的憑證原件),申請貸款時無逾期的貸款本息;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所購房屋用途為住宅;
有不低於最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證明;
同意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或提供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一般來說一手房貸款只要可以提供完全的產權證明,個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用途基本上不需要擔保人。你朋友的的情況好像是二手房貸款,中國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如果是工作不穩定的外地人,以及工作不穩定或年齡小的本地人都需要提供貸款擔保人;工商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客戶應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為城鎮常住戶口,具有穩定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償還能力和資產抵押等,而各支行可根據抵押資產、信用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人;交通銀行規定,外地戶口在本地購房的都需要提供擔保人;招商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可用所購的房產作為擔保;已有住房的可用原有房產作為擔保,但要求原有房產要優於所購房產;或者用專業的與銀行合作的擔保公司作為擔保。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因為他也負有償貸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具體的細節請直接到銀行了解。當然還有其它的貸款渠道也需要擔保人,但風險極大而且有些不受法律保護希望你不要涉及以免得不償失。
還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符合擔保人條件並且同意為你朋友作擔保人,簽了擔保協議,你朋友一旦因為任何原因無法向銀行償還剩餘債務,那自然應由擔保人也就是你來負責承擔相應的全部債務以及賠償。(順便提一下,懸賞分過於吝嗇了)

3. 關於擔保貸款人對子女的影響

會有的,如果對方提交到法院,法院會判讓你爸還,如果沒錢還那就會凍結資產變賣等等

4. 父親向銀行貸款兒子能做擔保人嗎

看情況是否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所以,從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兒子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有固定資產,就可以作擔保人;如果兒子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不能作為擔保人。

(4)貸款擔保人不能是子女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是直系親屬

「擔保人不能為貸款人的直系親屬」,也就是說擔保人不能為信用社的直系親屬。哈哈。

你說的「貸款人」應該是「借款人」對吧。提供資金一方(信用社)應該是「貸款人」,需求資金一方(你)是「借款人」。

我現在就正面回答你的問題:
沒有這個條文,但有的銀行拒絕夫妻擔保(保證)或家庭成員擔保(保證),主要是為了規避貸款風險。直系親屬是可以擔保(保證)的。你可以去另一家銀行試試。再說了,你不說是直系親屬,銀行怎麼會知道呢。

你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重點理解第七條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